平缓县林永坤养猪场行政处分信息公示
发布时间: 2025-03-22 10:54:17 发布作者: 完美电竞平台怎么下载
2024年12月17日,漳州市平缓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养猪场进行现场查看时,该养猪场处于正常饲养状况,存栏230头,污水处理设备有在运转,但查看发现该养猪场的储液池容量不行,形成饲养废水满溢,流向下方的马路上。执法人员对现场查看状况做摄影录像取证,该养猪场业主林永坤伴随查看。漳州市平缓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对该养猪场溢流出去的饲养废水收集水样2瓶,经监测,排入外环境的饲养废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浓度为480mg/L、氨氮浓度为15.2 mg/L、总磷浓度为50.3 mg/L,其间化学需氧量和总磷已超越GB18596-2001《畜禽饲养业污染物排放规范》表5集约化畜禽饲养业水污染物最高答应日均排放浓度,即化学需氧量为400mg/L、总磷8.0mg/L的排放限值。
违反了《畜禽规划饲养污染防治法令》第二十条的规矩。根据《畜禽规划饲养污染防治法令》第四十一条的规矩。
如不服本处分决议,可在收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漳州市人民政府请求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龙文区人民法院申述。
2024年12月17日,漳州市平缓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养猪场进行现场查看时,你养猪场处于正常饲养状况,存栏230头,污水处理设备有在运转,但查看发现你养猪场的储液池容量不行,形成饲养废水满溢,流向下方的马路上。执法人员对现场查看状况做摄影录像取证,你养猪场业主林永坤伴随查看。漳州市平缓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对你养猪场溢流出去的饲养废水收集水样2瓶,经监测,排入外环境的饲养废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浓度为480mg/L、氨氮浓度为15.2 mg/L、总磷浓度为50.3 mg/L,其间化学需氧量和总磷已超越GB18596-2001《畜禽饲养业污染物排放规范》表5集约化畜禽饲养业水污染物最高答应日均排放浓度,即化学需氧量为400mg/L、总磷8.0mg/L的排放限值。
经查实,你养猪场存在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饲养废弃物的环境违反法律规矩的行为,为此我局于2024年12月19日予以立案查询[漳(平)环立〔2024〕42号],12月19日对你养猪场业主林永坤制造了查询询问笔录,你养猪场业主林永坤已对现场查看状况予以承认。
1.2024年12月17日漳州市平缓生态环境局现场查看(勘测)笔录(证明现场查看时你养猪场处于饲养状况,执法人员现场查看及监测人员现场采样状况);
2.2024年12月17日现场相片、录像(证明现场查看时你养猪场处于饲养状况,执法人员现场查看及监测人员现场采样状况);
3.2024年12月18日漳州市平缓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陈说(陈说编号:PHCSJ24144)(证明你养猪场排入外环境的饲养废水污染物浓度);
4.2024年12月19日漳州市平缓生态环境局对你养猪场业主林永坤制造的查询询问笔录(承认当日查看、采样及监测数据状况)。
本局以为:根据以上查明的现实,你养猪场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划饲养污染防治法令》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通过处理的畜禽饲养废弃物,应当契合国家和当地规矩的污染物排放规范和总量操控目标。畜禽饲养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矩。
经审理后,我局于2024年12月23日依法向你养猪场送达了《行政处分事前奉告书》[漳(平)环罚告字〔2024〕53号],清晰奉告你养猪场在收到该处分事前奉告书之日起五日内可向我局提出陈说、申辩;逾期未陈说、申辩的,视为你养猪场抛弃陈说和申辩的权力。你养猪场于2024年12月23日收到我局《行政处分事前奉告书》后,未在规矩的五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说、申辩,已超越陈说、申辩的时刻期限,故我局视你养猪场抛弃陈说、申辩的权力。
根据《畜禽规划饲养污染防治法令》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饲养废弃物不契合国家或许当地规矩的污染物排放规范或许总量操控目标,或许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饲养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期限管理,能够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期限管理决议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实行状况及时进行核对,并向社会发布核对成果。”的规矩。经团体评论研究决议,就《畜禽规划饲养污染防治法令》第四十一条违法景象处分金额,根据《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分裁量规矩》进行核算:
批改系数B=[批改因子数值之和/(批改因子个数×2)]×10%×批改因子个数=[(-1-2-2-2)/(4×2)]×10%×4=-0.35
对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饲养废弃物的环境违反法律规矩的行为,处人民币肆仟捌佰元(4800元)罚款。
请于收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交纳罚款。逾期不交纳罚款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矩,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分款。
如不服本处分决议,可在收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漳州市人民政府请求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龙文区人民法院申述。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分决议不中止实行。逾期不实行本行政处分决议的,本局将依法请求龙文区人民法院强制实行。